1、標書是整個招標最重要的一環(huán)。
2、標書必須表達出使用單位的全部意愿,不能有疏漏。
(資料圖)
3、標書也是投標商投標編制投標書的依據(jù),投標商必須對標書的內(nèi)容進行實質(zhì)性的響應,否則被判定為無效標(按廢棄標處理)。
4、標書同樣也是評標最重要的依據(jù)。
5、財政部《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投管理辦法》第36條和第37條中,對投標保證金的收取比例進行了明確的規(guī)定,但對履約保證金收取與管理沒有任何規(guī)定,政府采購中心具體操作的時候也沒有統(tǒng)一標準。
6、一、履約保證金的概念與法律規(guī)定所謂合同履約保證金,是指大型招標項目、工程招標、政府采購項目或者拍賣,為了防止各種不確定性和風險以及考察中標單位有沒有實力完成此采購項目的一種程序,屬于一種特殊的督促中標人履行合同的措施,具有控制合同有效執(zhí)行與風險防范的功能。
7、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一般規(guī)定,中標的投標人需要提交合同履約保證金,它是保證履行合同義務的擔保。
8、依照《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9、履約保證金制度是《招標投標法》為確保工程質(zhì)量和工期所建立的一項法律制度,采購人在招標文件中也確實可以運用這項制度來保證工程質(zhì)量和工期。
10、二、履約保證金的作用履約保證金約束主體十分明確,就是項目中標人,履約保證金的主要作用是保證完全履行合同,保證按合同約定的質(zhì)量、標準和工期條款履行合同。
11、為了控制中標人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折扣與水分問題,讓中標人在合同執(zhí)行前交納一定數(shù)額的履約保證金,根據(jù)合同隨時考核驗收,發(fā)現(xiàn)問題限時整改,否則將會沒收或部分扣除履約保證金,在具體操作中,誤期賠償費也可從應付貨款或履約保證金中扣除。
12、筆者認為,建立履約保證金制度對促使中標人履約、防止中標人違約,督促中標人履行合同義務,對違約者進行懲戒等具有重要的作用。
13、三、建議與對策履約保證金收取數(shù)量及標準目前很難有準確的說法。
14、履約保證金數(shù)額的多少取決于采購項目的類型與規(guī)模,但大體上應能保證中標人違約時采購人所受損失能得到補償,通常為合同金額的5%-10%左右,當然采購人要求高于上述額度時,也不能說不對,但不能高得太多(為合同價的15%還是可以的,如果為合同價的25%就太高了)。
15、因為有關法律法規(guī)對履約保證金收取的具體數(shù)額沒有特別的規(guī)定,結(jié)合我國的具體情況,本人認為以5%~10%為宜。
16、2、法律法規(guī)對履約保證金交付給誰沒有明確規(guī)定,筆者認為交給集中采購機構比較合理。
17、集中采購機構作為中間方,能站在公正立場上正確處理合同履約問題,同時也便于對采購人與供應商進行有效控制,維護雙方的合法權利。
18、3、 履約保證金應在簽定正式合同前提交,履約保證金返還時間為驗收合格之日或合同約定時間。
19、履約保證金收取時間一般情況應該在投標保證金退還之前,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后。
20、具體的時間規(guī)定應在標書中明確注明,便于中標人操作,目前的投標文件一般會規(guī)定中標人在收到中標通知書幾天內(nèi),應按照合同規(guī)定繳納履約保證金,否則將沒收投標保證金,取消中標資格,授予另一中標候選人中標等。
21、4、在工程合同中,招標人可將一部分保證金展期至工程完工后,即直到工程最后驗收為止。
22、在貨物或服務采購合同中,招標人也可將一部分保證金展期至安裝或調(diào)試之后。
23、 如果中標人拒絕提交履約保證金,可以視為放棄中標項目(參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五條的有關規(guī)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4、在這種情況下,招標人可以從仍然有效的其余投標中選擇排序最前的投標為中選的投標,但招標人也有權拒絕其余的所有投標,并重新組織招標。
25、5、也有些集中采購機構不收取履約保證金,筆者認為,收取履約保證金目的就是保證供應商誠實經(jīng)營和防范風險,收與不收要區(qū)別對待。
26、對于一直從事政府采購業(yè)務,誠信度高的供應商可以不收,如果集中采購機構建立了供應商的誠信體系與檔案,確立了綜合考核與評估制度,就能對供應商的誠信等級作出正確的評估。
27、隨著誠信體系與評估制度的完善,對誠信度高的供應商不收履約保證金也是合理可行的。
28、6、在政府采購供應商資格審查過程中,采購主體一般都要求參加投標的供應商必須提供相應的保證金,招標采購文件的重要內(nèi)容之一就是保證金條款,通常又分為締約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
29、為了保證政府采購項目順利進行,政府采購國*規(guī)則和各國的政府采購法中,都有資金擔保的規(guī)定。
30、然而,我國的政府采購法中卻尋找不到一個有關履約保證金的條款。
31、招標投標法中對履約擔保的形式和額度也沒有作出規(guī)定。
32、政府采購中的履約保證金應該通過立法予以規(guī)范。
33、履約保證金的具體數(shù)額比例、返還日期、權利義撫丁掂股郾噶淀拴丟莖務等必須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范,從而才具有可操作性。
34、解決這個問題的關鍵是完善立法,即法律法規(guī)或有關部門應該明確實施履約保證金制度的各項具體規(guī)定,務必加強履約保證金的監(jiān)管力度,使履約保證金真正發(fā)揮其確保工期和質(zhì)量、防范風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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